
全市创新发展大会出台十项政策、49条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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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2-06
【通讯员报道】
2017年2月6日(大年初十),全市规模最大的创新发展大会在海峡国际会展中心举行,我福州市一建也受邀并派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福建省委副书记、福州市委书记倪岳峰鼓励创新,福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尤猛军作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十项政策解读(以下简称“创新十策”),3位企业家代表发言,含1100多名企业家、及省市相关部门人共1400多人参加会议。
加快建设新福州,全力当好排头兵。
福州推出通俗明白、实用可行的“创新十策”。
会议开始后,尤猛军对这十项政策共49条措施进行直白易懂的概括,并逐一解读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八条措施(其中含:鼓励建筑业总部经济快速发展中的三项措施)、扶持企业技术改造五条措施、扶持企业技术研发四条措施、扶持工业企业创建品牌二条措施、扶持企业上市五条措施、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七条措施、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五条措施、扶持“双创”工作七条措施、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三条措施和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三条措施等“十策”。 接着,企业家代表上台发言,提出了新兴产业发展创新的新愿景和策略。他们认为推动福州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创新十策”是一项“看得见、用得上、拿得到”的好政策。
随后,倪岳峰作鼓励创新精神的总结发言。倪岳峰说,搜索引擎上“创新”一词已有上亿个词条。他认为,应该通过创新来实现经济高速发展,并援引了以色列、韩国等国家依靠创新取得发展成就的例子。
大会给参加会议的领导干部和企业家提供了两本书,放在桌面上,一本是《大数据时代》,另一本则是《第四次工业革命》。倪岳峰希望领导干部和企业家能见面,畅谈转型和创新。 倪岳峰把讲话主旨概括为“鼓足精气神,勇当排头兵”。在讲话中,他提到福州地铁的开通给百姓带来的便利和鼓舞,也提到福州接下来“治水”的目标,发展大产业的气魄,“治堵”攻坚的分项推动落地,还有福州新时期“东进南下”的滨海新城发展规划。
此外,倪岳峰特别要求福州继续推行“马真精神”(马上就办,真抓实干)进行“简政放权”和服务提升。 最后,倪岳峰引用福州先贤林则徐喜欢的“海到无边天作岸,山登绝顶我为峰”作为勉励,号召大家以积极乐观的精神,开创福州创新发展的新局面。
这十项经济创新发展政策分别为: 《关于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五条措施》、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四条措施》、 《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创建品牌的二条措施》、 《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 《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 《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五条措施》、 《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 《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等。
其中与我司有关联的主要有:
第一部分:
《关于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 一、2015年(含)以后在我市新注册且注册后5年内认定的总部企业可视为新引进总部企业。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2016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四、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市汇缴企业所得税的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职能总部: (一)销售中心(房地产业除外)符合“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实收资本3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5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二)运营中心符合“年营业额3亿元以上、母公司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的,可认定为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三)研发中心符合“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的,可认定为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五、经认定的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对2015年(含)以后新注册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按照实收资本的1%-3%给予开办补助,最高可享受1000万元。 (二)经认定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可享受最高5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和最高500万元的经营贡献奖。 (三)对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六、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以下人才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5年内每家每年给予2名引才名额,经市人社局核实后,按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服务办法》,享受20万元人才配套补贴、子女入(转)学、配偶安置等优惠待遇。 (三)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每家不超过5名。
第七点:鼓励建筑业总部经济快速发展中的以下措施:
(一)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按其迁入当年在榕统计的产值达到15亿元且纳税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20万元奖励;企业产值每增加10亿元且纳税每增加8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50万元。 (二)对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子公司的建筑安装企业(子公司应为独立法人公司,或者授权福州分公司进行工程款决算)在市外建筑服务或我市企业在市外建筑服务,并在我市缴纳增值税的,按其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三)晋升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 八、鼓励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 (一)在本市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金融控股、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亿元至2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超过2亿元的,按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00万元。 (二)在本市新设立地区总部(非法人)的境内外银行、证券机构,营运资金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营运资金在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150万元;营运资金在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对在本市新成立地区总部(非法人)的境内外保险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九、其他事项 (一)我市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等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1]191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榕政办[2013]216号)执行,有关总部经济扶持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市发改委根据上述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 日,由市发改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部分: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五条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设立福州市企业技术改造基金 在用足用好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基金(我市额度12.8亿元)的基础上,设立福州市企业技术改造基金。由市财政和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财政共同出资3亿元,市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出资方代表,引入相关金融机构,初期规模27.2亿元,以上合计40亿元,专项用于投资我市先进产能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服务型制造、工业强基工程、提升质量品牌、绿色生态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等领域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二、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由福建海峡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60亿元的贷款额度,专项用于我市工业企业重点技改项目,并提供优惠利率。市财政提供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利息周转。 三、对企业技改项目投资予以补助 对企业技改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企业智能化技改项目予以补助 对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对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技改予以补助 对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第三部分: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四条措施 为进一步扶持企业技术研发,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7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二、对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再配套奖励2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三、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奖励 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的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给予工业企业30万元奖励。 四、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 (一)每年全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分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 (二)对工业企业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列入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应用我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部分:
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 为了加大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到福州工作的力度,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A、B、C 类人才,分别享受购买16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人才公寓和80万元、60万元、4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二、给予引进的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奖励 “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来榕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符合福州市紧缺急需人才的,落地一年后分别按硕士每人3万元、博士每人5万元分期给予人才奖励。 三、给予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个税返还奖励 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其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四、给予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来榕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给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奖励 给予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 六、允许配建人才公寓 允许在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中按照“限地价、竞配建暠的模式配建人才公寓。经认定符合申购条件的人才可按照《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申购。 七、允许各类园区自建人才公寓 允许各类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前提下,申请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赁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对符合条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在用地、资金、税费上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优惠政策。 八、其他事项 (一)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A、B、C类人才认定和奖励办法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闽委人才[2015]5号)执行。以往文件有关人才奖励标准与上述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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